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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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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一、兰州市特种设备情况 (一)目前状况 兰州市目前在用特种设备41005台(套),其中,锅炉3487台,压力容器13720台,电梯11765台,起重机械9308台,客运索道6条,大型游乐设施75台(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644台;压力管道4187KM,各类气瓶21万只。 (二)易发事故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 3、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或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高空滞留乘客; 5、电梯轿厢滞留乘客。 二、编制目的 规范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甘质监发〔2014〕99号)、《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分类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 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超出事发地县区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级负责处置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组织体系 一、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兰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市级有关门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救援小组和专家组。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本市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2、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向市政府及省质监局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贯彻执行有关指示和工作部署; 5、研究处理其它有关重大事宜。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系电话:0931-8466982。主要职责: 1、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2、在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具体实施; 3、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进行相关信息的沟通与发布; 4、督促检查各县区、相关部门对本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 5、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档案上报与管理。 三、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质监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事故处置工作。(联系电话:8466982、8468547) 市安监局:参与协调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联系电话:8465629、8465596)。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安全警戒,保障应急处置顺利进行(联系电话:8718015、8718110)。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管 理工作(联系电话:8105009、8105023)。 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援、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联系电话:8440118、8440200)。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监测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提出处置建议(联系 电话:2130288、2130281)。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相关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 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联系电话:8488805、8400330)。 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 及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联系电话:8489263、8461022)。 市房管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联系电话:4607326、4607015)。 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置(联系电话:119、8530004)。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及时发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联系电话:8425442)。 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通知其他部门参与应急管理工作。 四、市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 1、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2、在事故预防、预警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提供技术支持; 3、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草、修订和演练工作。 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预防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如:检验不合格或投诉率高的特种设备; 2、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 3、公众聚集场所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如:车站、学校、医院用电梯、锅炉等;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如:重要工业企业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如: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逐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 险源数据库,并对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进行监督。 (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 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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