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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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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2月26日
甘肃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已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声明公开等活动(食品、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我声明公开服务标准,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服务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参照产品标准执行。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未执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标准,其主要技术要求或性能指标不得低于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及复审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信息搜集、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条 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 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技术指标及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第十三条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和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 Q/ ××××·×××-××××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 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下简称自我公开)的行为。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实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后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 企业产品标准所对应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http://www.cpbz.gov.cn)声明公开产品标准信息。企业产品标准公开的时间应在企业产品标准的实施时间之前,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的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接受产品质量合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包括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产品标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制定的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真实、有效,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有效期限届满前及时组织复审并重新公开企业产品标准信息。 企业未组织复审且企业公开的标准超过自我声明有效期限的,视为无效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自我声明公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企业应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改、更新。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或者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的顺序号不变,年代号应当更新为修订年份。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逾期未声明的,且在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有效期内,视为企业仍然执行该产品标准,企业应当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将企业名称变更前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予以废止,及时以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组织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和开展标准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在开展管理、评选、认定等工作中须查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声明公开或复审的属无标生产。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开的标准信息有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合法合标性监督抽查工作。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指导和督查。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第三方开展合法合标监督抽查中的技术工作,受委托的单位对审查技术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负责核查、处理对本辖区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或举报,并负责对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发现的或本级发现的违法情况进行处理。发现企业未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或者超过企业自我声明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声明公开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未限期改正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依法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印发的《甘肃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甘质技监法〔2001〕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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